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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06月05日 14:51
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通知》(教学[2013]2号)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规定
一、关于高考报名
(一)报名条件
1.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请报名: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或具有同等学力;
(3)身体健康。
2.下列人员不得报名:
(1)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高校的在校生;
(2)高级中等教育学校非应届毕业的在校生;
(3)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非应届毕业年份以弄虚作假手段报名并违规参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包括全国统考、省级统考和高校单独组织的招生考试,以下简称高校招生考试)的应届毕业生;
(4)因违反国家教育考试规定,被给予暂停参加高校招生考试处理且在停考期内的考生;
(5)因触犯刑法已被有关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各地要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民委、省监察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6号)以及省招考委、省公安厅《关于做好我省普通高考报名考生身份确认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76号)的要求和办法,切实加强考生报名资格审查工作,建立教育行政部门、公安部门、民委、招生部门以及集体报名单位对考生报考资格共同审核、把关的机制,制定切合本地实际的报名资格审查工作方案,强化管理,实行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将高考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的任务和责任落实到部门,落实到岗位,落实到人员,同时要加强协作,狠抓落实,严防违规报名事件的发生。
(二)报名时间、地点
全省统一规定高考报名时间(已另文公布)。
符合报考条件的考生,实行大学和中专兼报的办法。所有考生(包括普通高考统考生,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单独考试考生,藏、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保送生,少年班考生,特殊教育单考生及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等)均在正住户口所在县(市、区)招生办公室(以下简称招办)指定的报名点报名。在2010年8月31日(含)以前有地域性照顾政策县(市、区)正式户籍的考生才能享受所在地照顾政策;其少数民族考生才能报考省属院校举办的少数民族预科。
“9 3”应届毕业生均可报名参加普通高考。户籍已经转到就读中职学校的,学生在就读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户籍未转出的,学生可以回户籍所在地报名参考,也可以申请在就读的中职学校所在地报名参考。
在四川省定居并具备报名资格的外国侨民,持省公安机关填发的《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或《外侨居留证》,在所居住的县(市、区)招办报名。
(三)报名办法
1.报考类别分为文史类〔含外语(文)、艺术(文)、体育(文),下同〕和理工类〔含外语(理)、艺术(理)、体育(理),下同〕。
2.考生必须使用二代身份证报名。考生报名基础信息全部在网上采集。
3.考生必须对自己输入的基础信息进行现场确认。一经确认,考生基础信息不再更改。因输入、确认失误造成的后果,由考生本人负责;未经确认,考生的报名无效。
(四)在县(市、区)招办进行现场信息确认时,所有考生须签订诚信承诺书。
(五)考生须按规定标准缴纳报名考试费130元。
二、关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和身体健康状况检查
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以下简称政考)主要是考核考生本人的现实表现。
政考工作按省招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02年普通高校招生政治思想品德考核工作的通知》(川招委〔2002〕16号)执行。
考生所在学校或单位(没有工作单位的考生由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对考生的政治态度、思想品德作出全面鉴定,并对其真实性负责。鉴定内容应完整、准确地反映在《报名登记表》中。政考结论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对受过刑事处罚、治安管理行政处罚或违纪处分的考生,要提供所犯错误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本人对错误的认识及改正错误的表现等翔实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思想政治品德考核不合格:
(1)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或参加邪教组织的;
(2)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且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
所有考生均应参加身体健康状况检查(以下简称体检),如实填写本人的既往病史。
体检工作由县(市、区)招办和卫生部门组织实施。体检须在指定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进行,主检医师应由具有副主任医师(含)以上职称、责任心强的医生担任。主检医院或相应的医疗单位须按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09〕11号)、《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体检工作手册》以及省招考委、省卫生厅《关于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卫生部办公厅关于普通高校招生学生入学身体检查取消乙肝项目检测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川招考委〔2010〕9号)和省教育考试院《关于转发〈教育部关于明确慢性肝炎病人并且肝功能不正常的具体判定标准的函〉的通知》(川教考院招[2010]51号)等有关要求,对考生体检作出相应的、规范准确的结论,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体检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由县(市、区)招办组织复查一次;复查后不能作出准确结论的,经主检医师签署意见,县招办介绍,由市州招办确定医院再复查一次;仍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者,不再复查。非招生机构指定的医疗单位为考生所提供的体检材料,一律无效。
体检费按各市州物价、财政部门审定的标准执行。负责体检的单位除按规定收取考生体检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费用。
各地招委应加强对体检工作的领导,强化督促检查,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确保体检工作质量,并实行责任追究制。
按照教育部规定,《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只作为高校录取新生时对其身体健康状况要求的指导性意见。高校可根据本校的办学条件和专业培养要求,提出对考生身体健康状况的补充要求。补充要求必须合法、合理,有详细的说明和解释,并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高校依据《体检工作指导意见》对所录取的新生进行入学复查,对入学复查结论为“学校可以不予录取”的考生,可取消其入学资格。
军队(武警)院校和国防生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试点、公安现役院校招生的军检工作另文规定。其他学校有符合规定的特殊要求的,由学校自行组织检查。
三、关于填报升学志愿
(一)志愿填报时间
高考志愿(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安排在通知考生成绩之后填报,其中提前批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4日17∶00;其余本科志愿填报截止时间为6月28日12:00;专科志愿在7月9日前填报(具体截止时间由各市州确定并公布)。
(二)录取批次安排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招生录取(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分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共六个批次。
提前批录取院校含军队(武警)院校、国防生招生院校、直招士官试点院校、公安院校、教育部直属师范本科院校、空军和民航招飞院校、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上海纽约大学、免费医学定向(本科)招生院校、专业和有特殊要求的院校、专业。
本科第一批录取院校为教育部直属高校、“211工程”建设院校、部省共建的原部委属重点高校、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三批录取院校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民办高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本科第二批为除本科第一批和第三批之外的普通高校以及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高校和专业。
专科第一批录取院校为普通本科院校的高职(专科)、独立设置的普通高等专科学校和经批准参加本批录取的国家示范和骨干高等职业院校和专业,专科第二批为经教育部批准设立的独立学院、高职学院、民办高校和成人高校的普通高职(专科)。
各批次安排的院校、专业详见我省《招生考试报》。
招收藏文加试、彝文加试考生的藏文、彝文专业的学校志愿同批填报。
各批次预科志愿同批填报。
对口招生的职教师资班志愿填在本科第二批栏内,高职班志愿填在本科第三批栏内。
藏文、彝文一类模式本科、专科志愿按所报高校安排批次同批填报;一类模式本科预科志愿填在相应本科批次的民族预科栏内,一类模式专科预科志愿填在专科第一批民族预科栏内。
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专项(以下简称扶贫定向)本科计划在提前批结束后、本科一批开始前录取,高职计划在本科批次结束后、专科批次开始前录取。
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不含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原则上安排在相应批次前录取,具体为:本科层次农村义务教育、特殊教育计划在本科一批结束后、本科二批开始前录取;本科层次藏汉“双语”计划在本科二批普通类录取后、其它藏文加试前录取;专科层次藏汉“双语”计划在藏文“一类模式”专科批次前录取。
破格录取高考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万分之一的考生,在相应批次前单独投档。
高职学院面向藏区试办高中起点“1 2”模式高职教育(以下简称“1 2”)志愿、高中中专志愿设置在普通高校高职(专科)志愿之后,符合条件的考生可选择填报。具体办法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报考除香港中文大学、香港城市大学以外的港澳院校的考生,直接登录港澳各院校进行网上填报。
四、关于考试和评卷
(一)考试
我省普通高校招生全国统一考试试题除非通用外语语种科目和汉语文外,均由我省命制,试卷由省统一印制。
考试由省统一组织,考点必须设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若因特殊情况需要在县(市、区)人民政府所在地以外增设考点,须报省招考委批准。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
全国统考(四川卷)的试题(包括带试题内容的答题卡、副题,下同)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绝密级事项管理。省级统考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机密级事项管理。高校自行命制的试题(包括副题)在启封并使用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案及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前述各类考试答案及评分参考中的评分参考在考试结束后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答卷(卡)在成绩处理完毕前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学科在评卷时制定的评分细则按国家秘密级事项管理。各级招生考试机构、各有关高校要严格按照国家、省的保密要求保管、使用这些秘密材料。
考试前所有考生须签订《诚信考试承诺书》,所有考试工作人员须签订《诚信施考承诺书》。
全省高考(一类模式除外)于6月7、8日统一组织进行。各科考试时间安排如下:
月 日
9:00─11:30
15:00─17:00
6月7日
语文
数学
6月8日
文科综合/理科综合
外语
文史类考生考语文、数学(文)、外语、文科综合(含政治、历史、地理三个科目内容);理工类考生考语文、数学(理)、外语、理科综合(含物理、化学、生物三个科目内容)。语文、数学、外语科满分均为150分,文科综合、理科综合满分均为300分;总分750分。
外语考试分英、俄、日、德、法、西班牙六个语种,由考生任选一种。各外语语种考试均不含听力考试。
凡拟报考外语院校、系(科)、专业(含科技外语)的考生,除笔试外,还须参加口试。口试工作安排在6月9、10日,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参加口试的考生应按县(市、区)招办的规定报名。
普通高校除招收藏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藏文专业,只招收阿坝、甘孜、凉山三州和平武、北川、石棉、汉源、宝兴五县的藏族考生,加试藏文;普通高校除招收彝文一类模式高考考生之外的彝文专业,只招收凉山、甘孜、攀枝花、乐山和雅安五市州的彝族考生,加试彝文。藏文、彝文的加试工作由县(市、区)招办组织进行,时间安排在6月9日上午9∶00-10∶00。
普通高校招收参加藏文、彝文一类模式高考的藏、彝族考生办法另文规定。
省内普通高校民族预科直升和藏、彝文一类模式预科直升的考试科目及录取相关工作另文规定。
报考军队(武警)院校和招收国防生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各市州招委、军分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报考公安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公安厅统一组织的公安面试和体能测试。报考直招士官试点院校的考生,须参加由省军区统一组织的面试和军检;军检、面试和体能测试工作均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以后进行,具体办法另文规定。
报考北京电子技术学院的考生,须参加由招生学校组织的面试。面试的具体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的侦查学、治安学、边防管理和刑事科学技术专业,以及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各专业招生的面试要求,由学校确定并公布。
除上述所列学校和专业外的在川招生院校,若其今年在“招生专业及名额介绍”或《招生章程》中有面试要求的,拟报考生应按学校要求自行参加学校的面试。面试合格考生名单由学校在录取前报四川省教育考试院。
报考建筑院校、系(科)的建筑学、城市规划、园林绿化等专业的考生应具备一定的徒手画基础。是否组织徒手画测试及测试办法,由招生学校确定并公布。
五、关于录取
(一)录取组织与管理
1.省招考委根据考生的考试成绩与在川招生计划,分别确定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
2.录取工作在教育部的统一领导下,由省招考委组织各高校进行。
3.在川招生的普通高校各类别各层次招生,均实行异地远程网上录取。高校和省教育考试院要确保远程网上录取必需的软、硬件,确保网络安全,确保通讯联络畅通。“1 2”和高中中专实行现场局域网录取,录取工作安排按照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中等职业学校招生工作的通知》规定执行。
4.高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有关规定制订本校的招生章程。
高校的招生章程是高校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的主要形式,学校应依据招生章程开展招生工作、录取新生。招生章程(包括民办高校的招生章程及广告)须经高校的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有关法律和招生政策规定进行审核备案,省内高校的招生章程和广告均须经高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省教育厅审核备案后才能向社会发布。
高校须按规定时间将本校招生章程上传至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阳光高考”招生信息发布及管理平台(以下简称“阳光高考”平台);经核准备案的招生章程方可正式向社会公布,并不得擅自更改。民办高校、高等职业技术学院在招生宣传(广告)中不得使用模糊或隐瞒办学性质、层次的简称。学校法定代表人应对学校招生章程及有关宣传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招生章程应真实、准确、表述规范,其主要内容包括:高校全称、校址(分校、校区等须注明),层次(本科、高职或专科),办学类型(如普通或成人高校、公办或民办高校或独立学院、高等专科学校或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等),在川分专业招生人数及有关说明,专业培养对入学外语考试语种的要求,经批准的招收男女生比例,身体健康状况要求,录取规则(如有无相关科目成绩或加试要求、接收非第一志愿考生的分数级差、对加分或降低分数要求投档考生的处理、进档考生的专业安排办法、艺术体育类专业录取投档模式及文化专业成绩排序原则等),学费标准,颁发学历证书的学校名称及证书种类,联系电话、网址,以及其他须知等。
省教育考试院汇总学校招生章程中与考生填报志愿、录取有关的主要内容及学校的网址后向社会公布。
5.按照“学校负责、招办监督”的要求实施录取工作。提前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第一志愿采取“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比例投档”的办法。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按学校确定的调档比例(一般应在在川招生计划的120%以内)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档。
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的平行志愿和其它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含预科征集志愿)按“位次优先,遵循志愿,一轮投档”的原则投档,即在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参加了招生体检、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的未录取考生中,首先按投档成绩分科类从高分到低分排定位次,然后按位次优先的原则,根据考生平行志愿的自然顺序从前到后进行检索,一经检索到计划未满额的学校,即向该校投档。在对考生排序时,投档成绩相同的考生则按单科顺序及单科分数高低排序:文史类为语文、文科综合、数学、外语;理工类为数学、理科综合、语文、外语。
本科第一批和本科第二批的平行第一志愿投档前,省教育考试院根据公布的招生计划数和高校报送的调档比例(凡未报送的,首次模拟投档按照以下比例进行:本科第一批为110%;本科第二批招生计划在2000人以上的为105%,1001人以上2000人以内的为106%,501人以上1000人以内的为107%,201人以上500人以内的为108%,51人以上200人以内的为109%,50人以内的为110%),向各有关高校提供生源分布统计,高校可据此微调招生计划和调档比例。当所有高校在我省规定时间内确定调整计划数和调档要求后,省教育考试院进行平行志愿投档。平行志愿只实行一轮投档,不补投。
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试点高校的投档线按首次模拟投档形成的分数测算值执行。
各批次的平行第二志愿、藏文加试志愿、彝文加试志愿、本科第一批预科志愿和各批次的征集志愿投档时,各学校的调档比例统一为100%。
本科第一批以外的其它批次预科按“根据志愿,从高分到低分,按100%的比例投档”的办法录取。
高校在扩大录取新生自主权的同时,要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思想政治品德考核合格、身体状况符合相关专业培养要求、投档成绩达到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并符合学校调档要求的考生,自行确定是否录取及录取专业,并负责对未被录取考生的解释;高校对省教育考试院提请复议而坚持退档的,应按我省“复议书”的要求,写明退档原因,并传真备查。在录取过程中,省教育考试院负责监督高校执行国家招生政策、招生计划完成情况,纠正违反国家招生政策、规定的行为。
6.自主选拔录取、艺术特长生、高水平运动员等特殊类型招生的录取办法另文规定。
7.高校录取新生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按时完成调档、阅档、审核、预录、退档等各环节工作,保证考生电子档案的正常周转和录取工作的顺利进行。对超过时间未按要求完成相关环节工作的高校,省教育考试院应主动与之沟通,对无故拒绝联系或故意拖延时间的,省教育考试院可根据所发出的考生电子档案按有关高校招生计划数及录取规则从高分到低分顺序设置考生电子档案为预录取状态,同时立即书面通知有关高校,并将有关情况上报教育部备案。
8.高校要正确处理志愿与分数的关系,认真对待各志愿的考生。在后续志愿投档后,高校不得退掉已投的考生档案;当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第一志愿档案不足时,不得拒绝录取非第一志愿的考生(在“招生章程”中有明确要求的除外);若对非第一志愿考生有分数级差等限制,高校应在“招生章程”中向社会公布。
9.录取工作按照提前批、本科第一批、本科第二批、本科第三批、专科第一批和专科第二批的批次顺序依次进行;同一批次内,如考生符合应予提前投档的多种条件,则按考生高考单科成绩名列全省前万分之一破格录取志愿、自主选拔录取志愿、艺术特长生志愿和高水平运动员志愿的前后顺序投档;若同时有本(专)科(含定向)和预科计划时,先进行本(专)科计划的录取,再进行预科计划的录取。
对每个批次未完成计划采取公开征集符合条件未录取考生志愿的办法。征集志愿均设置为平行志愿,其投档时间安排在此前填报的本批次本(专)科(定向)、预科志愿投档结束之后。
征集志愿后若仍有极少数学校完不成计划,经省招考委研究,若确须降分的,可在批线下适当降分。
10.在录取期间,考生应保持报名时所留电话的畅通。
11.除香港中文大学和香港城市大学外的香港10所单招院校应于7月4日前结束录取工作。凡被香港10所单招院校录取并经本人确认就读的考生,不再参加内地普通高校的统一录取。澳门6所招生院校依据考生的高考成绩及本校的相关要求录取新生。
12.高校须将拟录取的四川考生(包括统考、保送、少年班、艺术特长生、自主选拔录取、运动训练、民族传统体育提前单独考试、特殊教育单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考生和高职院校单独招生等)名单标注录取类型后,报我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并通过“全国普通高校招生来源计划网上管理系统”增补或调整相应计划。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后形成录取考生数据库,并据此打印相应的录取考生名册,对民办高校已录取考生还需打印《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加盖省招考委录取专用章,作为考生被高校正式录取的依据,予以备案,同时将录取考生名册和民办高校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寄给有关高校。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录取考生名册填写考生录取通知书,加盖本校校章,并负责将考生录取通知书连同有关入学报到须知、资助政策办法等相关材料(民办高校还须附加有关我省教育考试院出具的《录取考生信息确认表》)一并直接寄送被录取考生。
考生凭录取通知书可办理户口迁移手续,并按高校规定的时间及有关要求,办理报到等手续。不能按时报到的已录取考生,应向高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同意方可延期报到。
高校根据经省教育考试院核准的本校录取新生名单、已录取考生所持录取通知书,按有关规定及要求为新生办理入学等相关手续。
对未经高校同意逾期不报到的考生,视为自行放弃入学资格。高校应于本校规定的正常报到截止日期以后20日之内将我省自行放弃入学资格的考生名单(含考生号)报我省教育考试院。
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按照教育部《关于做好2011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司函〔2010〕94号)及省招考委、省教育厅《关于做好我省2013年普通高校招收保送生工作的通知》(川招考委〔2012〕10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单独组织招生考试的高校须按有关要求于6月30日之前向我省教育考试院报送有关拟录取数据和书面报告。
13.未经教育部批准,高校不得规定男女生录取比例,不应对报考非外国语言文学类专业的考生限制其参加全国统考的外语语种。
14.对肢体残疾、生活能够自理、不影响所报专业学习,且高考成绩达到要求的考生,高校不能仅因其残疾而不予录取。
15.高校应严格依据省教育考试院提供的考生电子档案录取新生,未经省教育考试院投档,或未将拟录取的考生名单报省教育考试院核准备案的,均属擅自招生,其录取无效。
16.普通高校藏、彝文专业招收加试藏、彝文的藏、彝族考生,其加试成绩作为录取的重要依据。录取前,根据招生计划和生源情况,由省录取领导小组分别确定各层次藏文、彝文专业招生的高考统考成绩和藏文、彝文加试成绩最低录取标准。录取时,根据高考统考成绩和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7.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含艺术、体育类专业)第一志愿投档时,在招生学校所在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上,省教育考试院根据考生志愿和投档成绩,结合分市州招生计划,按学校确定的投档比例,从高分到低分向学校投放分市州实施范围县的合格考生档案,供学校审录。若第一志愿生源不足,则在全省考生中根据考生填报的第二志愿和征集志愿,按照平行志愿的投档原则,从高分到低分分别向学校投档,供学校审录。
18.已录取的考生不得退档或换录。
19.由于网络传输等因素造成的招生遗留问题,省教育考试院和高校通过协商妥善解决。
20.对属于考生个人信息及有关录取过程中需要阶段性保密的工作内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他人提供或向社会公开,严禁非法传播、出售。
六、关于定向、民族班和预科招生
(一)定向就业招生
1.定向就业招生计划,均须经教育部批准并正式下达。
2.定向就业招生生源范围为全省,其档案与该校非定向就业招生计划档案同时投放;若在该校调档线上不能录取满额,可在其线下20分以内、同批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向学校补投有定向志愿的考生档案。
3.普通高校招收非西藏生源定向西藏就业学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西藏就业定向生的报考条件为参加普通高考的应届高中毕业生,录取标准不得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报考定向西藏就业招生计划志愿的考生应亲笔填写《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并由考生家长或监护人签署意见;录取的考生须与西藏自治区人事厅(定向教师培养计划与西藏自治区教育厅)、招生学校分别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已录取考生到学校签订“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后,方可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拒签“定向西藏就业协议书”者,学校将不予办理新生报到和注册手续,取消其入学资格,其责任由考生自负。
在第一次填报志愿时填写了《四川省普通高校招生考生报考定向西藏就业志愿申请书》的考生才能填报定向西藏就业招生征集志愿。
4.对按上述办法投档录取后仍未完成的定向就业招生计划,采取征集志愿方式完成或就地转为非定向计划执行。
扶贫定向、直招士官、省属院校免费医学定向和免费师范生招生政策另文规定。
(二)民族班招生
民族班招生工作按教育部教民〔2005〕7号文规定执行。民族班招生对象为参加今年普通高校招生统一考试的少数民族考生,其录取工作安排在有关招生学校本、专科相应批次内进行,其录取标准不低于各有关高校在我省本、专科相应批次学校调档分数线以下40分。
民族班招生计划为国家指令性定向就业培养计划,学生毕业后回生源地区就业。
七、关于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
(一)填报志愿
我省今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录取分本科(含职教师资)、高职(专科,含对口高职)共二个批次进行,考生一次性填报2013年“四川省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考生志愿”(以下简称“艺体志愿”)。艺术、体育志愿本科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五个平行第三志愿。高职(专科)批次设置一个第一志愿,一个第二志愿,一个第三志愿,五个平行第四志愿。每个学校志愿(除平行志愿)内设置一个专业志愿和校内专业调配志愿。平行志愿只设学校志愿。
各批次未完成计划向同批线上未录取考生进行公开征集志愿。
填报志愿时间安排在通知高考成绩后、6月26日17:00前(具体时间由各市州招办确定)。网上填报志愿的具体办法另文通知。
符合普通高校招生条件的艺术、体育考生,可以兼报除提前批次以外的普通高校及专业志愿。
报考省属院校免费师范艺术类本科批次的考生不得兼报经教育部批准不作分省来源计划的单独举行专业考试的普通高等学校的艺术类专业本科志愿。
(二)录取照顾政策
1.文考成绩照顾加分:
(1)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加10分;在服役期间荣立二等功(含)以上或被大军区(含)以上单位授予荣誉称号的退役军人加20分。
(2)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优秀学生加20分。
(3)对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思想政治品德方面有突出事迹者,经录取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同意,可享受在20分以内的加分照顾。
(4)归侨、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台湾省籍考生加10分,烈士子女加20分。
(5)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参加重大国际体育比赛或全国性体育比赛取得前6名者,以及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田径、游泳、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羽毛球、网球、国际象棋、中国象棋、围棋、艺术体操(女)、武术、射击、射箭、举重、赛艇、皮划艇、摔跤、曲棍球、跆拳道、棒球、垒球、柔道、健美操、无线电测向或定向越野等二十七项运动中的任一项运动成绩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达到国家二级运动员(含)以上标准,经省统一测试与认定合格,可加20分(具体要求和办法另文通知)。
(6)全省艺术/体育专业统考成绩名列同类专业(美术类专业、音乐学类专业、音乐舞蹈类专业、音乐理论作曲类专业、音乐表演类专业、影视戏剧表演类专业、播音主持类专业、舞蹈类专业、时装表演类专业、戏曲表演类专业、编导类专业、体育类专业)前三名的考生,省内高校艺术/体育专业本、专科录取时,文考成绩达到省控线而未上学校调档线或文考成绩在省控线下20分以内均可破格录取。在投档之前,拟录高校提出破格录取的书面申请,经四川省教育考试院同意后,可投档供学校审录。
(7)下列民族自治州、县和攀枝花市东、西区的考生及少数民族聚居县的少数民族考生,文考成绩可享受照顾加分。请招生学校充分考虑四川民族地区的特殊性,给予理解和支持。
①三州、十县、两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35分,其汉族考生加20分。
②攀枝花东区、西区的少数民族考生加20分,其汉族考生加10分。
③古蔺、叙永、珙县、屏山、筠连五县的苗、彝族考生加20分。
④少数民族自治州、县、攀枝花市东、西区及少数民族聚居区以外的其他少数民族考生,在我省地方属院校录取时加5分,其它院校录取时在与汉族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若考生可享受多项加分照顾政策,仅取其中分值最高的一项,不累加。
2.专业成绩照顾加分:
三州、十县、两区的考生专业统考成绩达到省控制分数线的,省内院校录取时加5分。
3.应届高级中等教育学校毕业生在高级中等教育阶段获省教育厅表彰的省级三好学生和优秀学生干部,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4.退出部队现役的考生,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平时荣获二等功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军人的子女,一至四级残疾军人的子女,因公牺牲军人的子女,驻国家确定的三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解放军总部划定的二类以上岛屿工作累计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国家确定的四类以上艰苦边远地区或者解放军总部划定的特类岛屿工作累计满1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飞、停飞不满1年或达到飞行最高年限的空勤军人的子女,从事舰艇工作满20年的军人的子女,在航天和涉核岗位工作累计满15年的军人的子女,参加高考并达到有关高校投档线的,应予以优先录取。
残疾人民警察、因公牺牲人民警察子女、一级至四级残疾人民警察子女报考高校,在与其他考生同等条件下优先录取。
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的各环节工作,按省招考委《关于印发〈四川省2013年普通高校艺术、体育类专业招生工作实施规定〉的通知》(川招考委〔2013〕3号)文件的规定执行。
八、关于单独招生工作
普通高校举办的职教师资和高职班对口招生、定向培养直招士官、面向贫困地区定向招生、省属院校免费师范生、普通高校招收藏、彝文一类模式高中毕业生、高职院校单独招生、高水平运动员单独招生等办法另文规定,少年班招生、特殊教育单独招生等办法按照教育部及我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招收空军飞行学员和民航飞行学员工作,按照教育部、空军招飞局、民航总局及省上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九、常规录取后续有关工作
(一)所有高校的本科层次招生,在常规录取工作结束后一律不再组织补录或换录。专科层次新生报到流失率较高的省内院校,可报经省招考委同意,由省教育考试院在未录取的生源范围内,根据考生志愿及相关录取要求,组织有关高校进行专科层次的补录,并及时将补录考生的录取考生名册寄送有关高校。少数确需到我省补录的外省专科层次高校,须向其主管部门和我省教育考试院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在我省实施补录。
(二)空军、民航招飞和军事、武警院校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由市州招办分别在7月3日和7月25日前送交录取场,由省统一寄发或交接;其他已录取考生的纸质档案,可由考生凭高校录取通知书到高考报名的县级招办领取,入学报到时自行带到高校(在职考生到县级招办确认后,由县级招办寄发高校),或由市、县招办按照录取库统一寄发,具体办法由各市州自行确定。
(三)考生报考时所需的一切费用和新生赴校路费,均由本人自理。
(四)新生按录取通知书规定的时间入学。新生入学后,学校要认真进行复查,对不符合条件或有舞弊行为的,取消其入学资格,退回原户口所在地,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有关县(市、区)招办应协助做好工作。
(五)高校应在9月下旬使用院校端录取系统下载本校的最终录取数据库,同已经实际报到的新生名单进行核对,以确保录取信息准确。若核对时发现有异常情况,要立即与省教育考试院联系。
十、本规定由四川省教育考试院负责解释。
来源:阳光高考